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保障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我市明确长期住院病种按床日分值付费(不含精神疾病,精神疾病按床日分值付费另行规定)的相关事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人所患疾病符合规定情形,需要长期连续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床日分值付费。长期住院病种按床日分值付费实行申报制。收治定点医疗机构认为患者所患疾病符合长期住院按床日分值付费病种准入条件的,在经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评估后,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该患者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方式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不得降低住院标准,不得发生挂床住院、分解住院、虚假住院等违规行为,不得让不符合出院指征的患者提前出院。按床日付费病种属于卫健部门确定的下转病种清单范围的,应严格执行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
参保人及家属应遵守相关诊治规定,除由收治医疗机构确定确需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外,不得向医疗机构提出其他不符合诊疗规范及政策规定的要求。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应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充分运用信息手段,甄别按床日付费的病例在市内各医疗机构“接力住院”现象。经查实凡不按规定办理,两院间存在“接力住院”现象的,本例病例在前收治和后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均不予支付;年度清算时按本病例分值的10倍从前一收治医疗机构年度总分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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